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效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规某些条款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三)在适用法规中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阐明立法原意的;(四)需要根据法规规定的精神,适当扩大或者缩小法规适用范围的;(五)其他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原意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