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某些条款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三)在适用法规中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阐明立法原意的;

(四)需要根据法规规定的精神,适当扩大或者缩小法规适用范围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原意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