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表决稿涉及重大问题的个别条款有较大意见分歧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该个别条款,如果该个别条款表决通过,再对整个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如果该个别条款表决未获通过,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该法规草案表决稿,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