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或者因搁置审议满两年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