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搁置审议该法规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