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