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方面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

(二)法规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规草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

(四)重要法规概念的含义;

(五)法规草案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开展第三方评估,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协调协商处理有关争议事项、研究法规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法规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可以报告第三方评估情况,并可以将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参阅资料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