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及其采纳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情况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