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经济功能区,可以就本辖区内需要立法的事项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法规案。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可以组织起草相关领域的法规草案,经市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意,由市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