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五条有效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