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起草法规应当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涉及下列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
(四)涉及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
(五)需要进行专题论证咨询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