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未按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提出法规案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

因立法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确需增减立法项目或者调整法规案提请审议时间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