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称主任会议)通过。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括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内容。

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应当报经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由主任会议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