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发展评估机制,对辖区内的青少年足球经费、场地、训练、师资、教学、赛事以及人才输送等工作进行阶段性、常态化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成果,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工作督导。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