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青少年足球的教育、健康、激励价值和多元育人功能,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支持青少年足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