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运动风险防控制度以及运动伤害应急处理机制、第三方调解纠纷机制。

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足球场地运营单位等主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足球运动安全教育、监督管理。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青少年足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足球场地设施财产保险等多样化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