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村(居)评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青少年足球发展的相关工作。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完善足球场地配备,加强足球在基层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的推广普及。

在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统筹下,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一体化设计和推进全市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