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制度。

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研究部署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承担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