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学校足球场地优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开放。

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等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