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新建居住社区应当至少规划配建一块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现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
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内的每个居住社区应当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并开展社区赛事等活动。
鼓励挖掘现有城乡空闲建设用地的空间资源,结合人居环境整治等城乡更新工作,利用公园、商圈、景区等场地,建设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
足球场地应当完善防护栏(网)等安全设施,加强运动安全提示与指引。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