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青少年足球普及、训练、比赛的需要,规划覆盖城乡的各类足球场地建设。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市、县级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足球场地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创新足球场地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