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足球竞赛体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关于青少年足球赛风赛纪、资格审查、人才选拔、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