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校园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赛事以及社会足球赛事可以采取主客场制、赛会制等形式进行,并根据年龄特点和场地条件采用三人制、五人制(含沙滩)、七人制、十一人制等赛制。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