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足球竞赛体系第二十九条有效校园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赛事以及社会足球赛事可以采取主客场制、赛会制等形式进行,并根据年龄特点和场地条件采用三人制、五人制(含沙滩)、七人制、十一人制等赛制。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