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建立完善市、县、镇三级社会足球联赛体系,推行联赛升降级制、主客场制和球员注册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联赛优胜队伍参加省级联赛、杯赛以及中国足球协会各级业余联赛,鼓励其升级成为职业足球俱乐部。
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举办机关杯赛、企业杯赛、行业杯赛、校友杯赛、村(居)杯赛等赛事或者组建足球队参赛。
支持举办面向幼儿、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不同群体的社会足球杯赛。鼓励居民组建或者参加社会足球俱乐部,考取足球教练员或者裁判员资格证书,参与日常足球赛事。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