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足球协会应当引导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等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发掘与选拔工作机制,并按照规定协助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球员申报运动员等级证书。

中小学校应当支持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对优秀青少年球员的选拔、参赛等工作。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应当支持青少年球员代表原学校参加校园足球比赛。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各级足球协会的注册系统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推动本校优秀青少年球员前往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发展。输送青少年球员的校园足球俱乐部按照规定获得培训补偿。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