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第二十条有效职业足球俱乐部按照各级足球协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建适龄梯队,制定训练和发展计划,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运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与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共建梯队。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