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第十八条有效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推动足球训练营与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合作共建,建立教学、体能、康复、心理等方面构成的复合型青训保障团队。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