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的训练场地和配套设施建设。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承担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任务,配备高水平青训总监,统筹指导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球员选拔,探索适合梅州青少年特点的足球训练方法和技战术打法。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