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足球学校开展适龄青少年足球队的组建、训练等工作,支持足球学校完善足球场地等软硬件设施。足球学校通过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教学团队,指导青少年球员的选拔、训练,并培育本地青训教练员人才。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