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足球学校开展适龄青少年足球队的组建、训练等工作,支持足球学校完善足球场地等软硬件设施。

足球学校通过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教学团队,指导青少年球员的选拔、训练,并培育本地青训教练员人才。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