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山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协同保护的相关工作,统筹解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

市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

坦洲、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