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
(三)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或者有关证件的;
(六)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谋取利益的;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