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