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