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的;

(二)运营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拒载的;

(三)运营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

(四)运营时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的;

(五)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