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