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第四十五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火车站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待租的运营站(场),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