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售票员不得拒载;

(四)不得拒绝按规定使用优惠凭证的乘客乘车;

(五)按照规定驾驶车辆,提供安全服务;

(六)不得拒载、甩客、敲诈乘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