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第三十条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三)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售票员不得拒载;(四)不得拒绝按规定使用优惠凭证的乘客乘车;(五)按照规定驾驶车辆,提供安全服务;(六)不得拒载、甩客、敲诈乘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