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按时向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五)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
(六)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
(七)不得安排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运营;
(八)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