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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河道内清洗机动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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