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府澴河流域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养殖者依法规范使用投入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鼓励和支持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水产养殖者应当依法规范使用投入品,配套建设尾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开展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禁止在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水渠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粪)养殖。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塘堰养殖珍珠。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