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府澴河干支流河道内的漂浮物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打捞和实施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