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治理并消除府澴河流域内的黑臭水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