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方案,加强府澴河流域水利工程调度,推动实现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

府澴河流域内跨区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市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其他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生态环境、区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