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方案,加强府澴河流域水利工程调度,推动实现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府澴河流域内跨区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市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其他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生态环境、区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