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府澴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