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科普教育,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知识,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