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