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依法记入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