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襄阳市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基础平台,建立全市海绵城市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海绵城市监测数据的融合运用,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智慧化和信息化水平。

建设单位、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海绵城市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全流程监控。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