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海绵城市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发展壮大;

(三)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四)其他应当支持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措施。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