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所需资金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