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优先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持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因地制宜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溢流污染等重点问题。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